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_01—621—2005
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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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市规发[2005]412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01-62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应符合本标准。其中,第3.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4.1.1条、第4.1.3条的第1款、第4.3.3条的第1款、第4.3.6条的第2款、第4.4.3条的第1、2款、第4.5.1条、第4.5.2条的第1款、第4.5.3条的第1款、第4.5.5条、第4.5.6条、第4.5.12条、第4.6.7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DBJ 01—621—2005
2005-06-13发布 2005-07-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前 言
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
准》(GB 50189 —2005),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编制计划,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 编制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为北京市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采暖、空调和通风的节能设计;5.节能设计的判定。本标准附有节能围护结构的典型构造示例、节能设计判定文件格式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主要起草人: 曹 越、万水娥、张锡虎、夏祖宏、卜一秋、
燕 达、张 野、顾同曾、郑小梅、贺克瑾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细部设计 4 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2采暖 4.3空调 4.4通风 4.5冷源与热源 4.6监测与控制 5 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 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B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 附录 C 建筑物内空调采暖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附录D-1 甲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 附录D-2 乙类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 附录D-3 乙类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 附录D-4 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做法表 附录D-5 设计建筑空调系统判定表 附录E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F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005),根据北 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本标准进行。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无因次。
2.0.3 建筑物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单位为m2/m3。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指标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冬季采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0.5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无因次。
2.0.6 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2.0.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围护结构冬季采暖能耗用的虚拟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8 设计建筑 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Overall heat transfer 2.0.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and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1 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2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4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5 建筑物内区 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建筑设计
3.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 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和其它季节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1.2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北北西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3.1.3 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为以下两类建筑:
1 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注:“建筑物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 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 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1.7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的12%;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
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1.8人员出入频繁的外门,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 设门斗或其它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2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
3.1.9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透明部分与屋面之比M M ≤0.20
0.20< M ≤0.25 0.25< M ≤0.30
传热系数K [W/(m·K)]
非透明部分
透明部分
2
遮阳系数 SC
≤ 0.60 ≤ 0.55 ≤ 0.50
≤ 2.70 ≤ 2.40 ≤ 2.20 ≤ 0.50 ≤ 0.40 ≤ 0.30
表3.2.1-2 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外窗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0.20<窗墙面积比≤0.30 0.30<窗墙面积比≤0.40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40<窗墙面积比≤0.50 0.50<窗墙面积比≤0.70 0.70<窗墙面积比≤0.85 0.85<窗墙面积比≤1.00
2
传热系数K [W/(m·K)]
≤ 0.80 ≤ 0.50 ≤ 1.50
传热系数K
2
[W/(m·K)] ≤ 3.50 ≤ 3.00 ≤ 2.70 ≤ 2.30 ≤ 2.00 ≤ 1.80 ≤ 1.60
遮阳系数 SC (东、南、西向)
不限制 不限制 ≤ 0.60 ≤ 0.55 ≤ 0.50 ≤ 0.45 ≤ 0.45
注: 1 有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 = 玻璃的遮阳系数 ×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 = 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A; 2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 SC值不限制;
4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B; 5.窗墙面积比>0.7的规定值,不包括东、西、北朝向。
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它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表3.2.2-1 乙类建筑外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体型系数 ≤ 0.3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2
[W/(m·K)]≤ 3.50 ≤ 3.00 ≤ 2.70 ≤ 2.30 ≤ 2.00 ≤ 2.70
遮阳系数 SC (东、南、西向)
不限制 不限制 ≤ 0.70 ≤ 0.60 ≤ 0.50 ≤ 0.50
体型系数 > 0.30 传热系数K [W/(m2·K)] ≤ 2.80 ≤ 2.50 ≤ 2.30 ≤ 2.00 ≤ 1.80 ≤ 2.70
遮阳系数 SC (东、南、西向)
不限制 不限制 ≤ 0.70 ≤ 0.60 ≤ 0.50 ≤ 0.50
窗墙面积比≤0.20
单一朝
0.20<窗墙面积比≤0.30
向外窗
0.30<窗墙面积比≤0.40 (包括
透明幕
0.40<窗墙面积比≤0.50
墙)
0.50<窗墙面积比≤0.70
屋顶透明部分
表3.2.2-2 乙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传热系数K [W/(m·K)]
2
围护结构部位
体型系数 ≤ 0.30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 0.55 ≤ 0.60 ≤ 0.50
0.30 <体型系数 ≤
0.40 ≤ 0.45 ≤ 0.50 ≤ 0.50
体型系数 > 0.40
≤ 0.40 ≤ 0.45 ≤ 0.50
≤ 1.50 ≤ 1.50 ≤ 1.50
注: 1 有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 = 玻璃的遮阳系数 ×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 = 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A; 2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 SC值不限制; 4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B。
3.2.3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 中
规定的Ⅲ级。
3.3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细部设计
3.3.1 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体系。当无法实施外保温时,才可采用内保温。 3.3.2 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3.3外墙采用内保温构造时,应充分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计算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即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3.2.1-2和表3.2.2-2的限值; 2 热桥部位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
3 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规定,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3.4 宜采取以下增强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措施: 1 西向和东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2 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3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 3.3.5 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 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3 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4. 采暖、空调和通风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采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4.1.2-1的数值; 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不宜高于表4.1.2-2的标准。
表4.2.2-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1.办公楼:
办公室
会议室、多功能厅 2. 影剧院:
观众厅、休息厅 化妆 3.银行:
营业大厅 办公室
4.商业:
营业厅 办公 百货仓库 5.图书馆:
办公室、阅览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6. 餐饮:
餐厅、办公 制作间、配餐 厨房热加工间
米面贮藏 副食、饮料库 7.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20 18
18 20 18 20 18 20 10 20 18 14 18 16 10 5 8 20 16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8.体育:
比赛厅、练习厅 体操练习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9.旅馆:
大厅、接待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公共浴室 10. 学校:
教室、实验、教研室、行政办公、阅览室
人体写生美术教室模特所在局部区域 风雨操场 11. 医疗及疗养建筑:
成人病房、诊室化验室 儿童病房、婴儿室、高级病
房、放射诊断室
手术室、分娩室 挂号处、药房 消毒、污物、解剖 太平间、药品库
12.其它:
走道、洗手间、门厅、楼梯 设采暖的车库
室内温度(℃)
16 18 20 16 20 18 25
18 27 14 20 22 25 18 16 12 16 5
表4.1.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设计计算温度 一般房间 大堂、过厅
冬 季
20℃ 18℃
夏 季
25℃ 26℃
4.1.3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2 采 暖
4.2.1集中采暖系统的负荷计算,除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外,同一热源系统的各采暖对象,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4.2.2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 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4.2.3 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 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
3 垂直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越式,不应采用顺序式;
4 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4.2.4 确定房间采暖散热器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房间采暖热负荷和散热器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计算确定; 2 应从房间采暖热负荷中,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3 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采暖方式相同时应采用同一热媒计算温度。 4.2.5 公共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每组(或每个房间)散热器或辐射采暖地板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
动调节阀。
4.2.6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电输热比(EHR )的限值,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EHR ≤ 0.0056(14 + αΣL)/Δt 式中:Δ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 — 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按表4.2.6取值。
表4.2.6 α的取值
ΣL (m) ≤500 500~<1000 ≥1000
α (m水柱/m)
0.0115 0.0092 0.0069
2 工程设计的实际耗电输热比(EHR),可按下式计算:
EHR =Ν/Q·ηC 式中
Ν—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H — 设计采暖负荷,kW; ηC—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C =0.85; 当采用连轴器连接方式时,ηC =0.83。 3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Ν= ρ·G·H / (102η) (kW)
上式中:
ρ—— 水在工作温度下的密度, kg/m3; G—— 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流量,kg/s; H—— 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扬程,m;
η——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水泵效率,%。
4.2.7 敷设于不采暖空间采暖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本标准附录C中对“冷或热管道”的要求选用。
4.3 空 调
4.3.1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2 公共建筑内人员所需设计最小新风量,应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有关规定。
4.3.3 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
比,应不低于50%;
②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③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2 使用时间、温湿度基数等要求条件不同和新风比相差悬殊的空调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风系统中;
3 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4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4.3.5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4.3.6 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
2 当条件受限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4.3.7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除空气处理过程需要采用喷水室处理或水蓄冷等情况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 3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4 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
5 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4.3.8 建筑内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 高层建筑的风系统所辖层数不宜超过10层;
3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表4.3.8中的数值。
表4.3.8 风机的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Ws) [W/(m3·h)]
办公建筑
系统型式
粗效过滤
冷热盘管合用的定风量系统 冷热盘管分设的定风量系统 冷热盘管合用的变风量系统 冷热盘管分设的变风量系统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42 0.47 0.58 0.63
粗、中效过滤
0.48 0.53 0.64 0.69
0.32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0.46 0.51 0.62 0.67
0.52 0.58 0.68 0.74
商业、旅馆建筑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通风系统;
2 当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h);
3
当采用热回收装置时, Ws数值可以根据热回收装置的阻力特性增加。 3
4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 = P / (3600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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