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 2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 3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 6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 8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要求 ................................... 9 第七章 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 10 第八章 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 11 第九章 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 13 第十章 违约责任追究 .................................... 14 第十一章 奖励 .......................................... 15 第十二章 附则 .......................................... 16 第十三章 审批程序框图 ................................... 16 第十四章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 21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优质工程,搞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依据《绵阳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招标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结合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参建各单位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或在施工中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均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条 本项目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方便施工及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
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并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未经同意立项的变更不准擅自施工,否则,费用自理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第一条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按原设计难以实施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
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4、由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5、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
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6、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取得业主、监理同意的项目。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一条 按照变更涉及的金额、结构、性质,可分为三类变更:Ⅰ类变更、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臵和尺寸。
第二条 Ⅰ类变更:指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道路标准以及新增单价、调整单价的变更除外),包括:
1、涵洞、通道、人行天桥的增减或坡度、标高、交角、位臵、
长度的调整,以及进出口型式的改变和改善等;
2、防护工程中局部地段位臵、型式的改变或桩号的延长及其砌筑材料、型式的适当调整;
3、中、小桥梁基础埋深的调整;
4、排水工程长度、位臵、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减少或增加;
5、涵洞、挡墙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或为确保工程质量进行的工程处理和调整;
6、隧道工程围岩类别的变化和初期支护的调整等;
7、局部地段的盲沟 …… 此处隐藏:58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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