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时间:2025-03-10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暨时效 问题第一节 代理

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我国乃大陆法系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以代理人自己之名义。吾人所言之 行纪) 区分委托行为和代理行为 委托行为: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以本人之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行为,即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大陆法之代理不要求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例 外)

英美法之代理 其核心: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同本人亲自所为。 传统英美法一般不区分委托和代理,因此,只要 是代理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 行为都可以称为代理。 英美法的代理分为披露本人的代理和不披露本人 的代理 披露本人的代理又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告知第三人为代理,且告知代理人为 何。 隐名代理:代理人虽表明为人代理,然不指出代 理人为何;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 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 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 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 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 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 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 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 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 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 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 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代理的法律适用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

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 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审理查明:2001年6月,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口头协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鱼苗委 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威海化工负责报关和商检,并按成交额1%收取代理费;海南实业 负责支付运费、报关和商检费。而威海化工是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陈述不 一致。随后,威海化工找到烟台文丰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文丰)负责运输。2001 年6月27日,烟台文丰将租船合同传真给威海化工,租船合同包括租船时间、租船方式、付 款方式、双方责任等内容。但该份租船合同未记载出租人(即承运人)烟台文丰及船舶的 名称。威海化工将该份租船合同交于海南实业,海南实业法定代表人金钟孝对租船日期、 运输鲈鱼苗的数量、双方责任条款适当修改后,在合同文本的传真件上签名认可。 2001年6月28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2001年7月1日 到2001年7月10日;租船方式:在租赁期间,威海化工用船一次,运输30万鲈鱼苗从中国 莱州港到韩国丽水港,净海运费15万元;付款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威海化工预付 定金5万元,其余运费在烟台文丰装完货离开莱州港后一次付请;双方责任:烟台文丰必须 确保船上循环水系统、空气系统运转正常,如果由于循环水系统和空气系统出现故障,造 成鱼苗成活率达不到95%,其愿意赔偿威海化工损失。船到韩国丽水港后,威海化工应立 即卸货,并于2001年7月10日前卸货完毕,当日协助船代办妥离境手续返回中国,延期一 天罚款人民币7000元,烟台文丰应在2001年7月1日将船开到莱州港;船到莱州港和丽水港 办理船舶及货物手续等一切费用,由威海化工承担,代理由威海化工指定后委托。如出现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共同协商。 2001年7月1日,威海化工办理了商检及报关手续,相关费用均由海南实业支付,装箱 单及发票载明的鲈鱼苗数量均为26万尾。 2001年7月4日凌晨,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船号为“鲁海渔水2 号”,共装鲈鱼苗252967尾。鲈鱼苗装船后,海南实业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货物正本提 单三份,提单记载:托运人威海化工,收货人凭指示。提单上有“鲁海渔水2号”的船章。 鱼苗装船后不久,大批大规格鱼苗出现死亡。因鲈鱼苗大量死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将货 物运抵韩国。 另查明,2001年6月27日,海南实业通过T/T付款方式向威海化工汇

款51970美元,折 合人民币429500. …… 此处隐藏:25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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