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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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征〔200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
二、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公告媒介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
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
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
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
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3、表式一
4、表式二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欠税公告办法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3日印发
排版:何伟红校对:徐海红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
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
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欠税公告办法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9 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 税务欠税令
印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
附件3
表式一
×××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年第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指标说明:
1、欠税所属期,按月(季度、半年)上报的,欠税统计时限为截止月(季、
半年)末最后一天欠税。
2、法定代表人以公告期的法定代表人为准。
附件4
表式二
×××国家税务局公布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名单
年第期
现将下列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缴所得税税款,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指标说明:
1.所属期,按季上报的,统计时限为截止季末最后一天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
2.法定代表人以公告期的法定代表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