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3)
时间:2025-01-11
时间:2025-01-11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 ,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 要。当前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 ,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 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通常又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 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 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 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4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4.1 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 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 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 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 “诉 讼上的权利” ,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 进行保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4.2 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 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发达国家一般没有 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 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版权、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应该积极加大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违 法活动的查处和治理。
4.3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 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 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护。
虽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但在电子商务相关案例的审判中,适当加大司法运用法律的自由度,还是非常必要的。对知 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
4.4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是指经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授权的社会组织, 面对势力强于自己的使用者来保护自 身的利益。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授权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知识产权的有关权利。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 被授权后,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并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诉讼、 仲裁活动。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就在于要按建立在明确界定的私人产权基础上的责任规 则机制来运作。
4.5 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是指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并制定一系列如何 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法律对私权保护的程序往往需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方能启动。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 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自我救济可以搜集电子商务中的证据,同时通过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部门的帮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3
上一篇:设备维修合同
下一篇:女人养生最忌讳的8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