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
时间: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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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2.3 无纸化 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 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
3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1 版权保护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 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 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 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 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 年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 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 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 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 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 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 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 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 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 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
3.2 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 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 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 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 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 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 《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 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 日本、 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 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3 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 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 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 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但是, 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 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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