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解释 质技监局发[1999]202号
发布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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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解释 质技监局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 修订原则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 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4. 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
二、 修订过程
1996年11月我局发出了劳安锅局[1996]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写。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
我局于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1999]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
1999年7月,我局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
三、 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
1.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尤其要真正理顺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的相互关系。
2. 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
3. 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记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
4. 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所以此次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作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解释 质技监局发[1999]202号
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站锅炉对待。
5. 对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试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 主要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0条。
第2条 明确《规则》的作用,即“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既然是基本通则,也就是最基本要求,所以在锅炉定期检验和检验管理中的一切活动均不得低于《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为除原子能锅炉之外的所有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包括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以及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泡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
第4条 明确了三种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和定义,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同时划分了三种检验的各自职责和内容。
第5条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阐述了三种检验的基本周期,只有三种检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才能认为锅炉是处于安全状态下,否则锅炉就有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第6条 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应进行的检验种类和检验时机。这些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如在用锅炉移装、停止运行后复用、修理和改造等可能会对锅炉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另外,对新安装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因为锅炉在制造、安装过程中可能会隐藏了一些问题,当锅炉投入运行后就会暴露出来,对这些问题应尽早发现和处理,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章 内部检验 (本章共32条)。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10条。
第1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本《规则》所说的工作锅炉是指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的锅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13条 检验人员首先要对被检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在检验时才能心中有数,既不漏检又能抓住重点。同时应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以保证在检验中的自身安全。
第14条 检验员在了解锅炉的基本情况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胡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较大的工业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因其结构较为复杂,所以检验员在实施检验前应制订检验方案,以确保检验质量,防止错检、漏检。检验方案一般应包括检验项目、部位、检验方法、检验顺序、检验依据、评判依据和检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第16条 规定了锅炉内部检验的检验范围,此范围是与《规程》保持一致的,同时明确了分汽(水)缸的检验周期。
第17条 明确列出了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八种主要缺陷,既提醒检验员要引起注意,同时又统一了专业名词。
第18条 进一步明确了内部检验的重点。本条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并进行了细化。同时也赋予检验员较大的主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采取表面探伤、超声波探伤、测厚、金相分析等检测手段,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19条 缺陷处理原则。本条对缺陷的处理只做了原则规定,因为锅炉各种部件的损坏不尽相同,且损坏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所以要求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缺陷的部位、性质、程度、产生原因等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作为《规则》不宜限制过具体,只对一些危险缺陷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限制。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20条。
第2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则》所说的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目的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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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当其用途属于电站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22条 由于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是与电厂大修结合进行的,而且一般停炉时间是受限定的,所以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之间的协商协调是极其重要的。另外在内部检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需要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检验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3条 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锅炉技术资料和图纸对指导锅炉的运行、检修、检验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检验前应认真进行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掌握锅炉的情况。如果发现缺少和有不符合实际的资料,应督促使用单位尽可能补齐和修正,尤其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24条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应根据锅炉技术资料锅炉类型进行编制,一定要符合被检验锅炉的设备特点。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依据等内容。对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承压部件将会暴露出一些材料寿命方面的新问题,所以有必要增加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且重点应检验设备老化的状况。
第25条 锅炉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条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目的是必须保证在检验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而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应停止进行内部检验工作。
第26条 锅筒(包括上下锅筒)内部检验的重点是内部腐蚀、结垢等情况和焊缝质量情况。如果内壁腐蚀较严重,应对腐蚀产物、垢样进行分析,并进行测厚、计算腐蚀速率,壁厚减薄较大时还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怀疑有腐蚀裂纹时应增加无损探伤检查。
下降管孔、进水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等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条件,容易产生裂纹、冲刷、腐蚀等情况。内部汽水分离装置,因受汽水冲击容易发生分离器脱落、配水槽开裂、预埋件焊缝表面裂纹等情况。
对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筒应采用无损探伤对焊接部位进行抽查。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应根据其所处炉膛的条件来确定被检项目和质量要求,并以大范围的检验和重点部位重点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条列举了一些重点部位。
燃烧器附近水冷壁管子易发生被煤粉汽流冲刷磨损,应先把焦渣铲除干净,然后进行重点检查。 燃烧器区段水冷壁管热负荷较集中,容易产生高温腐蚀、鼓包变形等。
液态炉及有些锅炉的燃烧器附近设有卫燃带,它起到提高炉膛温度和稳定燃烧的作用,卫燃带的损坏将影响燃烧的稳定性。对有卫燃带的锅炉必须检查销钉的状况,注意有否脱落、烧坏及焊接处有无裂纹等缺陷。
锅炉在运行中或停炉后常会发生上部受热面大块焦渣塌落,造成下部水冷壁和冷灰斗区域的水冷壁管被砸伤、砸坏,1993的华东某发电厂曾因此原因发生过严重事故。另外,大量焦渣的滑动,又会造成管壁被磨损。检验时发现有严重砸伤和磨损的管子必须进行处理,以保证设备安全。
折烟角区域水冷壁管的工作特点是烟温高、管路长、阻力大,其受热面容易产生过热胀粗、鼓包等缺陷,有的也会产生严重结焦,应加强检查。
防渣管由于结渣使烟气截面改变,局部产生烟速提高,会发生冲刷磨损现象,检验时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第28条 水冷壁集箱的检验主要是表面腐蚀、焊缝缺陷和支承情况。对中间有挡板(或称隔板)的集箱,曾发生过因挡板脱焊倾倒而产生爆管事故,所以检验时要注意检查挡板等会造成破坏水循环的情况。 对于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水冷壁集箱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29条 省煤器是处于烟灰气流冲刷的恶劣工作环境中,主要的问题是磨损和低温腐蚀。磨损速度与烟气速度及灰粒浓度等因素有关,一般控制计算烟速是按管壁最大磨损速度小于每年0.2mm选择。但由于实际燃用的煤种往往与设计煤种有很大差距,若省煤器管排不平整,间距发生变化形成烟气走廊,将使局部烟速大大高于计算值,管壁磨损急剧增加,应引起注意并列入省煤器检验的重点。
阻流板、防磨瓦都是防止省煤器管和弯头磨损的装置,但经过长期气流冲刷,阻流板、防磨瓦也会出现脱焊变形、位移,因此必须重点检查。
另外,省煤器入口端管子内部由于是锅炉水入口处应注意检验氧腐蚀情况,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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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从另一方面也间接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第30条 省煤器集箱的检验与第28条水冷壁集箱的检验要求是基本一致的。所要注意的是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另外,各类电站锅炉省煤器的布置情况不同,小型电站锅炉一般布置在尾部烟道两侧;大型电站锅炉的进口集箱布置在烟道内,出口集箱布置在炉顶罩壳内,因而集箱外侧易产生腐蚀,需进行检查。
第31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都属于受热的高温区部件。
对设置在尾部烟道的低温过热器与省煤器情况相类似,重点检查磨损情况,一般磨损区域为前排烟气走廊弯头管和穿墙管,同时对阻流板、防磨瓦要检查其磨损、变形、位移等。
顶棚过热器若膨胀考虑不周,或悬吊结构损坏,会造成下垂变形,检验时应检查膨胀、悬吊结构状况。 高温过热器布置在水平烟道前部,其外围管及下弯头的迎流面,易被冲刷磨损,也易发生高温腐蚀、氧化、变形、胀粗、鼓包等缺陷;布置在水平烟道后部的高温过热器,其下弯头包括管屏的自身夹持管下部弯头与底部斜墙,因间隙不够、堆灰造成与斜墙碰擦而损坏、变形、甚至被埋在热灰中,停炉后管内无蒸汽冷却,下部弯头易出现过热、氧化等,应加强检查。
高温再热器布置在水平烟道前部时,常因烟气温度偏差和工质温度偏差的双重作用,致使部分高温再热器管存在超温现象,有些电站锅炉投运4~5年后发生爆管;布置在水平烟道后部时易发生磨损。
高温过热器、再热器出口管由于管壁温度较高,应监督管子在高温下的蠕变状况,每次检验时要定点测量外径。
第32条 过热器、再热器和集汽箱介质温度较高,在高温条件下易产生高温氧化腐蚀和蠕变情况。 运行了5万小时的高温集箱,对环焊缝及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在运行工况各种应力的作用下焊缝中缺陷变化情况,以及有无发展为新的缺陷。
与集箱连结的大直径三通往往受到受热面管子和主蒸汽、再热蒸汽大直径出口管的热应力影响,产生附加应力,如焊缝中藏有缺陷时容易发展成为裂纹,检验时应加强对三通焊缝的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 集箱引入管座角焊缝由于应力复杂,膨胀不畅通部位易产生裂纹,这类部位是高温集箱的重点检验内容。
第33条 混合式减温器的内壁、内衬套和喷嘴因受汽水冲刷和交变温度应力的作用,容易产生裂纹、磨损和冲蚀现象,检验时利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目前在中压机组上使用较多的是面式减温器,由于温度交变和热疲劳作用,易产生管束疲劳裂纹泄漏,同时减温器筒体内壁也会发生腐蚀、裂纹等现象,检验时应按照设备具体情况进行抽芯检查;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还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不低于工作压力的1.25倍。
第35条 炉外管道如炉顶的各种导汽(水)管,发生爆管将严重威胁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一些电厂高温过热器导汽管发生过爆破事故,所以要加强金属监督和进行无损探伤检查与弯头外弧面测厚检查。
第39条 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对电站锅炉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引用执行。
第40条 对缺陷的处理这里只做了原则的程序规定。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对缺陷的性质和范围进行确定,包括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分析其原因和程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理;在此只对6种必须进行更换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三节 检验结论
本节共2条。
第41条 内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和停止运行四档,依次由高至低地反映出锅炉的实际安全状况。
“限制条件运行”这一结论只限用于降低运行参数和缩短内部检验周期这两种情况。
本《规则》取消了原来的“报废”结论。因为锅炉是否有价值需要进行全面的经济分析和比较,而这一工作不是定期检验的职责,而且定期内部检验后也不能直接得出“有无修理价值”的判断,所以“报废”结论是不合适的,予以取消。
第42条 检验结论依据,规定了各种检验结论的限定范围。锅炉内部检验后如何下结论,这一点很重要,若不统一规定将会引起混乱,出现检验结论不能正确反映锅炉实际安全状况的问题,因此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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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
另外,锅炉检验结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检验员综合考虑、分析后确定,能否准确地下结论,反映出检验员的实际水平,即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经验,故要求检验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
第三章 外部检验
本章共11条。
第43条 外部检验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
由于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所以其检验方法是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和设备的作用、动作、灵敏情况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这些装置和设备的功能切实能保护锅炉的安全。但要注意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出现危及锅炉安全的情况,这需要检验员具有一定的锅炉运行基本知识。
第46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检查,是检查使用单位对锅炉的管理工作是否能满足锅炉安全运行的需要。要提高我国锅炉的运行水平,提高对锅炉的管理水平是前提基础。
此方面主要检查的是:以前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目前的司炉人员情况、各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环境和附属设施情况等内容。
第47条 锅炉本体检验方面。要求检验员对锅炉本体可能检查到的承压部件、密封装置、膨胀指示器、耐火保温、承重装置等进行宏观检验,看其是否有异常或影响安全的情况。
第48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检验这些附件、装置的数量、规格、安置情况,以及试验它们的功能。功能试验又是其中的重点。
1. 安全阀:按照《规程》规定,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即为自动排放试验;但《规程》也允许在校验台上校验安全阀,此时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查安全阀的密封性和阀芯是否锈死。采用何种方式应由检验呐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尽量进行热态校验,即自动排放试验。
对于控制式安全阀,功能试验应包括控制源和控制回路在内。
2. 压力表:要对压力表的连接管进行吹洗试验,检查连接管是否畅通,压力表是否能正确指示。
3. 水位表:要对水位表进行冲洗试验,检查汽、水连管是否畅通,水位表是否会指示假水位。
4. 水位示控装置:要对水位示控装置进行模拟功能试验,试验的项目为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检验这些功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 温度仪表:无功能试验项目,检验其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要注意计量校验的有效期。
6.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对装有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的锅炉可进行功能试验,以证实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要对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主要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 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按《规程》规定室燃锅炉(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必须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对其进行功能试验,检验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灵敏、可靠。
9. 防爆门:不能进行功能试验,只能宏观检查其是否完好。
第49条 辅机和附件是指排污装置、给水系统、循环泵、吹灰器、燃烧系统和热水锅炉的集、排汽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主要是进行宏观检验,对排污装置要进行排污试验,检验是否畅通和有振动。
第51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不好是目前我国锅炉运行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规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检验要求。主要是检查水处理人员资格、工艺、记录、设备运转等,必要时现场取样检查。
第52条 外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和停止运行三档。
这里的停止运行并不完全意味着锅炉必须要进行大修或已不能使用,有些缺陷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或个别关键仪表需立即更换。所以检验员在做出停上运行结论的同时,还应明确下一步的要求。
第53条 外部检验结论依据。能否正确地做出检验结论,是对检验员能力水平的考验。与内部检验不同的是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下检验结论的原则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停炉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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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停,不能保证安全的则必须停炉。
第四章 水压试验
本章共7条。
第54条 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是锅炉水压试验能顺利进行的保障。准备工作大致为技术准备和试验条件准备两方面。
技术准备是指要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特别是查阅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等资料,了解锅炉的使用情况,掌握锅炉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
试验条件准备是指对水压试验的设备、环境、用水等条件的准备,一方面保证水压试验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另一方面保证锅炉在水压试验中不会受到损坏。
第55条 锅炉本身能否进行水压试验的前提条件是应先进行内部检验(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除外),内部检验不合格不能进行水压试验,当承压部件因严重的腐蚀或磨损减薄时,应事先进行强度校核计算,避免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安全和损坏锅炉的事故。
第56条 本条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与《规程》规定一致。在定期检验中,大部分锅炉的水压试验是整体进行的,若个别承压部件单独试验时,其试验压力按《规程》确定。
第57条 本条是依据原劳动部劳字锅局[1997]31号文的规定,对低于额定工作压力运行锅炉的水压试验压力的确定进行补充规定。
第58条 本条规定了水压试验的基本程序,以统一做法。在水压试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升压速率应缓慢,而对缓慢的程度会有不同的认识,考虑到高参数和低参数锅炉的差异,这里只规定了两个升压阶段的升压速率界限,检验人员和试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2. 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锅炉定期检验的水压试验一般是整体进行的,产生压降的因素较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规则规定了允许的压降值。但必须指出:出现的压降决不能是因为承压部件损坏而产生的。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是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的,因为检验员难以排除承压部件本身的渗漏、变形造成压降的因素。
第59条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与两个《规程》是一致的。而水压试验的结论也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第60条 凡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此时,应查找原因并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合格标准前三项的情况,应进行修理,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而当发现是由于锅炉出现残余变形而不合格的,必须慎重对待。因为出现了残余变形,说明变形部位材料已经屈服,必须做进一步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后也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5条。
第61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人员应认真、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相应的数据报告(如:探伤、测厚等报告)均应一并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以保证锅炉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同时检验人员还应该提醒锅炉使用单位保存好锅炉技术档案。
本《规则》以提示的附录1~4确定了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各检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第63条 有机热载体炉内的介质不是水,而是诸如联苯混合物等有机介质。原劳动部于1993年颁发了《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但尚没有相应的检验规则,因此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 本《规则》及其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郭元亮、尹学军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于惠君、薛斌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炜、李晓江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王世江
上海电力公司:施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