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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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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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问题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二:领养方面继承权的问题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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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问题1: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 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不能恢复;

问题2: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不可以。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案例三: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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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1: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本案应判决离婚。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问题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问题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

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李某所借的外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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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近亲结婚引发的问题

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

问题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问题2: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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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旅英3111 作业者:潘锋 26号 张恒 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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