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须知(申请办理)
发布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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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21日公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第142号令),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了新规定,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为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特编写本须知。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四、备案的范围: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的产品包括22个种类: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蛋制品类;速冻水果蔬类、脱水果蔬类;糖类;乳及乳品制品类;饮料类;酒类;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果脯类;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速冻方便食品类;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腌渍菜类;其他类。另外,卫生注册产品中的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
除外)、肉及肉制品类、速冻蔬菜类、果蔬汁类、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食品类、乳及乳制品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并评审HACCP体系。
五、出口备案的申请办理
1、需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照《浙江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须知》规定提供。
2、办理程序附图1:卫生注册(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3、办理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5、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企业整改时间除外)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1)受理: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文件审核:评审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的审核,对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无效的,视为撤回申请。(3)现场审核: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文件审核、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记录》中的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要求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有效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回申请)。(4)审查、审核和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提出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5)发证:经审批后,备案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证工作,通知获证企业领取证书。企业可通过浙江检验检疫局的网站http://→认证监管网页查询。
六、备案的评审依据: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2、对列入《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七、评审组对企业的评审程序 1、文件审核; 2、见面会; 3、现场审核; 4、评审组内部会议; 5、总结会,向企业反馈评审情况。
八、备案的评审内容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审。
九、评审结果对评审合格的,批准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十、证书有效期: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证书费500元人民币/证。
十二、注意事项 1、企业在领取备案证明时应交纳评审证书费。 2、备案证明注明经评审合格的食品生产范围,企业只能在此范围内生产出口食品。 3、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注:本须知下列日期的含义:(一)"工作日",是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天数。(二)"日"、"月"、"年",是指日历天、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