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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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在出口食品中添加非食用性物质或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甘肃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卫检处)负责全省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和各分支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审核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甘肃局中心实验室负责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工作。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调配、储存等过程中,用以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第二章 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出口食品需添加食品添加剂或变更使用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其生产企业须在使用前向辖区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取得《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书》。
第六条 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调配、储存等活动。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的(每个品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
(2)申请使用的添加剂产品的包装标识原件或包装标识的5寸彩色照片三张及产品说明书。
(3)备案申报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口卫生注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4)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性证明复印件。
(5)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参照标准。 (6)其它所需附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和各分支局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递交的备案申请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证书。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凡通过备案审核的食品添加剂,由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或辖区分支局发放《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书》;凡申请但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由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或分支局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未批准的理由。
第三章 出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和存贮
第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国产食品添加剂的,需确认该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并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质检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必须由供货方提供原产国官方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说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购入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库贮存、专人保管,有明显标识,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查验、领用记录制度,做到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票证保留完备。贮存食品添加剂的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档案,由生产或质检部门归档,以备检验检疫部门核查。
第四章 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和各分支局,在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负责核查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审核备案情况、包装标识、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证明),以及采购、使用和存贮情况等记录,检查企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是否严格按《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甘肃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室和各分支局应按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动、植物残留监控计划,出口加工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监控计划和甘肃局年度监控计划做好抽样、送检、报告工作;开展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必要时加大对出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抽检频次,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检查 …… 此处隐藏:8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