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地治安管理责任书
时间:2025-07-13
时间:2025-07-13
建设工地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盐城邮政局生产综合楼工程治安管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确保创建省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江苏省治安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和江苏省建筑业关于建筑工程创建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要求,签订如下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检查在建工程现场职工、暂住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暂住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方便群众。
2、检查、督促用`工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加强指导。
3、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它治安问题。
4、组织、指导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在职人员和暂住人员的身份证件的登记和《暂住证》的核对、查验工作。
5、指导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职工人的安全、法治教育,加强团结,抵制社会上各种不文明、不道德、骗
子骗人的各式各样的把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在建工程承包单位的在职工与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宣传和贯彻治安管理条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职工的治安防范意识,积极参预治安巡逻检查,确保一方平安。
3、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在职人员、暂住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管理责任合同,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5、及时调查处理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建设工程的人员、暂住人员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7、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乱纪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乱纪犯罪活动场所。
二、奖励事项:
1、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2、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3、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4、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可给予表彰、奖励。
三、处罚事项:
1、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职工、暂住人员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有权部门对单位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违反职责第(4)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对用工单位负责人按暂住人口数量每人处以50元罚款。
3、建设单位违反职责第(7)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施工单位用工负责人,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派出所各一份。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止。
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安派出所代表: (盖章)
乙方:建设单位代表: (盖章)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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