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2012著作权修改的意义2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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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2012著作权修改的意义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2012著作权修改的意义
一、定 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二、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
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给予法律保护的。
2、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
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三、外国立法及保护模式:
(一)立法:
1、《匈牙利版权法》第46条和第51条就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
中的一般艺术品加以保护。
2、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章“受保护的作品”
中也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3、德国、英国、日本、美等国家也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4、匈牙利《版权法》46条、51条明确了实用艺术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作品加以保护。
(二)保护模式
1、美国只保护可分离作品
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适用的方面;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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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可见,对实用艺术作品,美国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但只有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才受法律保护。对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案例: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个判决,即:判决一个有着身着长裙、头顶圆盘翩翩起舞的女子的灯座造型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享有版权。该判例揭示出,只有为实际使用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能够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
2、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双重保护
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这样的规定:不管其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但如果实用艺术作品一旦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在英国,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英国不承认对同一客体适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
3、法国采取双重保护模式
19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著作权保护。”
可见,法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属于双重保护模式。
4、德国实用艺术、外观合而为一
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但该法的保护客体没有工业品外观设计,然而,德国的法学家及司法机关的判例均认为,版权法中的实用艺术作品已包括了外观设计,无需另行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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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大利的立法
如果艺术作品能从工业产品中分离出来,构成智力成果,则可单独受到保护,因此,一个作品的外观设计如果能与工业产品分离,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难于分离的,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6、匈牙利采取与美术作品无区别并予以保护的模式。
四、我国保护模式的理论
1、郑成思先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
分可以分离的,另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
2、《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
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生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用于工业制品的美术作品,仍按一般美术作品的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由此可见,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其分离的艺术成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分离的国外实用艺术作品,按照《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作品完成时起保护25年。
3、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保护扫除障碍 :
(1)、第7条:即“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2)、第52条,即“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3)上述2条规定曾被理解为立法者更愿意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而删除这条,就可能意味着立法政策转向用著作权法
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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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实践:
(1)乐高案----不排除外观和版权的双重保护
(2)欧可宝贝诉佳宝儿童用品案;
(3)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案;
(4)法国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人体香水
瓶”案;
(5)南通市嘉宇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波案;
(6)美国复兴地毯诉山东特艺品进出口公司(地毯)案;
(7)实用艺术作品(鼠标)首度获得深圳知识产权局版权执法保护(广
东知产即科委、版权、工商合一)。
六、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对比
1、专利(外观)需要系列手续、程序方能获得,需要一定的时间且保
护很短的时间,对于迫切需要立即保护的生命周期较短(如3个月)
的无法提供保护;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超过10年)也无法保护;
2、著作权的取得为完成即取得,且保护期也较长,《著作权法》修改草
案将“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定为25年;但与专利保护相比,其独
占性及排他性程度弱,著作权的效力只及排斥那些对独创性部分未
经许可的利用,而不能排斥他人对独立完成与之近似甚至相同的作
品的利用。
七、双重(混合)保护模式建议:
1、无论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能否分离的艺术作品,均是实用艺术保护的
对象,只不过版权要重点保护实用“艺术品”,而非“实用”艺术品; 对实用的保护可由专利法调整;
2、对于可分离的,分离的艺术成分部分具有独创性,权利人可选择就艺
术成分部分单独主张50年保护,或就整体主张25年的保护;不能分
离的,对艺术整体予以实用艺术保护(25年);
3、对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可实行双重保护,即对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则可提供专利和版权的
双重保护,采取哪种保护由权利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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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旦主张了一种权利保护,则必放弃主张另一权利保护的权利,即避免就同一事实提起双重诉讼;
5、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期满后,可将继续受版权保护,直至该版权保护期期满为止。但对请求保护对象是否应受外观设计专利法或版权法保护须附带条件加以区分,以防止一些艺术性、创造性低的设计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6、优 点:混合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版权极易获权的特点,从而给予权利以不间断的法律保护,避免权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时版权保护保护期限长,这样又可以给权利以足够长的保护时间,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观设计专篱保护程度高、保护力度大的优点,从而能够使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安全的状态。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版权、专利权的各自优点,达到互补,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立体、全面的保护状态。
高文律师所
商家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