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病事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

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

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

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工探亲假有关问题的解答

1、 享受探亲假都有哪些条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中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2、探亲假期有哪些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三年内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准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期是否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期有哪些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5、学校的教职工应如何享受探亲假?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军队干部家属在探亲假待遇上都有哪些政策规定?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7、配偶与本人不住在一起,但与本人父母住在一起,如何享受探亲假?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应如何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9﹑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的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10﹑职工自幼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母?职工与抚养亲属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其生母,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假去探望抚养人。

11﹑职工年幼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其中父或母

一方抚养长大,现在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 职工与抚养一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另一方,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的一方。

12、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应如何掌握?是指职工在未满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与职工仍保持有联系的亲属或抚养人。

13、职工父(母)一方早已死亡,现在另一方又去世,职工能否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待遇回家料理丧事?职工没有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待遇的,在职工探亲对象死亡的当年,可按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已享受过本周期探亲假的,则不能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14、已婚职工在本探亲假周期内已享受过探亲假待遇探望父母,又遇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能否再按特殊情况提前使用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时间,自治区规定三年享受一次,而且在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年享受都可以。因此,如遇有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也不能将下个探亲周期的探亲假事前使用。

15、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

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只能报销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如少于原探望父母所需路费的,则按本次开支路费核实报销。

16、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在当年职工能否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凡是职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与探亲对象实际团聚的时间达到探亲假规定的时间,职工在该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对顺道回家探亲顶一次探亲假期的所多开支的路费,可予报销。

17、职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从结婚后的下半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8、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的探亲假能否合并使用?可以合并使用两年的探亲假期。

19、女职工请产假到男方工作的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团聚的时候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的时间不足三十天的,当年可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最好在女职工请产假时,所在单位将其产假和探亲假统一安排,合并给假,以便女职工更好休息。

20、已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但因种种原因满三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后(重新修订自治区职工探亲待遇{新人发字【2001】2号}),探望过父母,则算那一次的探亲假期?在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前,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时间不满四年的,待满四年后算一个探亲周期,二00一年一月四日以后按每满三年算一个探亲周

期。因此,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登记卡片制度,以记载每个职工探亲的周期,防止重复享受。

21、已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已满三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能否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不能将两次探亲假合并使用。但对已满六年以上没有享受探望父母的,准假时可另加十天。

22、职工的父母已回原籍,但其户口仍留在职工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其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但如果有的职工原和父母定居一起,现父母退休而分居两地,户口因故未能迁到退休居住地,如果其退休待遇已改按迁回内地定居的规定发给的,对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后,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三年后,则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23、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带工资上大、中专学习的职工,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时,可以利用寒假或暑假探亲,并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24、去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到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利用寒假或暑假到探亲对象所在地探亲。但职工的探亲对象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到职工临时进修地点探亲。

25、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2)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

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26、职工探亲假是否可以分两次使用?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而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假期可分两次安排,但路程假不另增加,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27、职工探亲假期满后,因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其病假如何处理?凡因患急性病、重病或慢性病突然恶化必须急诊治疗者,需特有当地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其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对此,各单位必须注意从严掌握。

28、病休半年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病休半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假期工资仍应按病休期间的待遇标准计发。

29、犯错误的职工,在受处分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对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在开除留用、劳动教养及缓刑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原则上都不应批准享受探亲假待遇。

30、职工探亲对象因犯错误或犯罪被劳教或劳改,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前去探望?只要职工的探亲对象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在征得探亲对象所在地劳教或劳改部门的同意后,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前去探望。

31、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在三地,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应如何给假? 只要职工的父母、配偶居住地点比较顺路,有利于节省旅途往返时间,所在单位应将职工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的假期,合并给假,一次享受。

32、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办婚、丧事的,能否另外给婚、丧假?可再另给规定的婚、丧假。

33、符合探亲假报销硬席卧铺费的职工,因种种原因本人不能回家探望,经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被探对象前来探望职工时,能否报销硬席卧铺费?符合探亲假报销硬席卧铺费的职工,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被探对象,如果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需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规定条件的,经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34、职工在探亲假期满后,因交通受阻,必须绕道返回单位的,其绕道的部分路费能否报销?职工在返回时,必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其必须绕道(按最近距离)返回的那部分路费可予报销。

35、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在非休假期间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能否批准探亲假?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在非休假期间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或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请探亲假时,需要取得可靠证明(探亲对象住在城市的需区以上、住在农村的需公社(乡)以上机关证明),方可批准探亲假,但在这个探亲周期内的休假期间不得在享受探亲假待遇。

36、已婚职工(不论是否有子女)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能否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本人未再结婚的,从下个年度起,可以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7、有职工请探亲假不去探望探亲对象,而留在原地休息或干私活是否可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不是休假制度。因此,职工请探亲假只能去探望探亲对象,不能留在原地休息或干私活。

38、职工的探亲对象自费来职工处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假期的,甚至长达一年以上,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的探亲对象来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规定探亲假期的,职工本人在本探亲周期内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其探亲对象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期后的下一个月内返回原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反探亲对待,可以报销其往返路费;在职工处团聚时间在两上月以上,在本探亲周期内返回原籍的(配偶在一年之内,已婚职工的父母在三年之内),经单位领导批准,只报销其返回原籍路费(单程);在职工处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周期返回原籍的,其往返路费本人自理。职工的下一个探亲周期从探亲对象返回原籍之日起计算。

39、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能否享受探亲假?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各类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艰苦地区工作,自报到之日虽然执行见习期满后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但并未取消见习期,因此,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上述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40、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应如何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待遇。

麦盖提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一线干部流动管理,不断优化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 2008 20号)、《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新人社发 2010 133号)和《麦盖提县党政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管理办法》(麦党办 2009 93号)等文件规定,同时按照“感情倾注基层、人才来自一线”的用人导向,积极探索从基层一线遴选干部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从乡镇一线培养选拔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乡镇机关和站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公开选拔副科(不含)以下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今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的空缺岗位,优先从乡镇一线公开遴选补充。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逢进必考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遴选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统一组织实施,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夫妻分居、父母子女无人照顾以及其他实际困难条件;

(二)已达到3年以上乡镇服务年限要求;

(三)上一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与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格;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内的;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有限制性规定的。

第七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单位因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需要回避的职位。

第三章 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必须严格控制在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以工作岗位需求为主,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

第九条 遴选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职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主要包括遴选职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等内容,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将符合遴选条件的单位和职位统一汇总后,制定公开遴选方案,提交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统一制定公开遴选实施细则,并及时发布公开遴选简章,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

(二)遴选程序和方法;

(三)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及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四)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调动和任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按照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的程序进行,对符合遴选条件的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设臵条件随意阻扰。

第十三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遴选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参加公开遴选人员是否具有遴选资格。

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结构。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

第十五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合理比例确定遴选职位面试人选。

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公开招考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检人选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也可根据遴选单位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具体项目,但需经县人事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考察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位要求,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的现实表现,以及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考察小组成员主要从遴选单位中随机抽调组成。

第十九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提交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事领导小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遴选条件、规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已遴选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的;

(四)发生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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