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10-23
发布时间:2024-10-23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承诺书
(个人)
中国保监会: 本人承诺,在中国保监会核准(拟任职保险中介机构名称)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后一个月之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现任职机构名称)的离职证明材料,若一个月内未提交该离职证明材料,我愿意接受中国保监会撤销关于本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承诺人
年 月 日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承诺书
(公司)
中国保监会:
本公司承诺,在中国保监会核准(拟任职高管人员姓名)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后一个月之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其(该高管需离职机构名称)的离职证明材料。若本公司一个月内未提交该离职证明材料,造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或者持续经营规定的,本公司愿意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的规定,接受中国保监会撤回经营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许可证的决定,并缴回经营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许可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此承诺书须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