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流程图 - 副本
时间:2025-04-06
时间:2025-04-06
房屋征收流程图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文件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 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 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发改部门下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附核定用地报告)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按相关程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 位。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 布,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公示7天。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收补 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 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 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县人 民政府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 况修改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 上公布。
出具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区、县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 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