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时间:2025-07-08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P167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P171

案例 1990年,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研制开发成功了一项新型 “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并用本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长韩 长城姓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命名为“WH系列新型橡胶防老剂”。 在该列产品中,“WH-O2”产品是专用于轮胎橡胶配方中的防老剂。 1992年,原告开始批量生产“WH-O2”产品,投人市场后受到用户 好评。投产后,该产品的年产量及销售量均在一千吨左右,每吨可获利 近2000元,经济效益较好。《中国橡胶》、《橡胶工业》、《轮胎工 业》对橡胶防老剂作过专题介绍和评论。 1993年,原告生产的“WH-O2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被长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1994年,此技术成果被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展 览会”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同年,原告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评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 1994年3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WH橡胶防老剂”的商标注 册申请。至诉讼时,国家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 1994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冒用其 “WH一02”橡胶 防老剂产品的名称和商标,生产 “WH一O2”橡胶防老剂产品,销售 给天津、河南、杭州等地的轮胎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知 名商品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起诉至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涉及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问题。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 竞争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WH-O2”橡胶防老剂具备知名商品的条件。尽管原告 “WH-O2”橡胶防老剂产品名称在诉讼之前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 注册,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 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 知名商品”的规定,原告对“WH-O2”橡胶防老剂这一特有名称仍然享 有专用权。而作为与原告地处同一城市,在同一领域并生产同一类产品 的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橡胶防老剂也以“WH一 O2”命名,虽然被告在“WH-O2”橡胶防老剂上冠用了“春城”牌商标, 并在也在包装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地址,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与原告生 产的“WH-O2”橡胶防老剂的混淆,易使购买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同是 该知

名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构成 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被 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 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 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 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 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 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 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 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 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 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 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 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 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 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 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 产品销售。 问: XX市自来水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 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 (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 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 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 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 业执照。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 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 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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