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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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关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
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浙江省有关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
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 补贴 0.1 元/千瓦时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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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 站的收 费规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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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伏 电 站 的 结 算 办 法
11 关 于 光 伏 电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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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光伏或者利用光热发电项 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 以上的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 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可再生能 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 予补助。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 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 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 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 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的费用。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 真实、完整地记载
和保存光伏 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 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 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 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 行为予以查处。 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 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 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 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 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 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 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 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 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 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 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 压电网且规模小于 6 兆瓦的光 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 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 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 上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 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促进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3〕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 1638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3〕24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浙江省有关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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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入 电 网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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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光 伏 电 站 的 土 地 政 策
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 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 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 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 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 交并网调试申请后 45 个工作 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 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 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 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 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 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 购的规定。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 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 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 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 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 式, 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 的,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 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 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 序。 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 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 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 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 方式供地。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
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 号
未利 用土 地是 指还 未利 用的 土地, 包括 难利 用的 土地
浙江省 发展光
到 2015 年,全省确保新建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浙江省有关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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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电站 2000 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 的目标 达到 2500 兆瓦装机规模
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见 浙政发〔2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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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 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 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 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 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 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 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 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 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 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 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 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 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 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 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 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 项意见。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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