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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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79 次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 国条第51条第1项 2 国条第51条第4项 3 国条第51条第6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40、4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41、42条 5 国条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第3项 7 第4项
8 国条第52条第1项
先行的
9 国条第52条第2项
行的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条、10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40条、41条、42条 11 国条第68条第1项 12 国条第68条第5项 13 国条第69条第1项
的
14 国条第69条第2项
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的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15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
53条第2款 16 国条第47条 17 法条第43条第1项 18 法条第43条第2项 19 法条第43条第3项 20 法条第43条第4项
地点超车的
21 国条第47条 22 国条第82条第2项 23 国条第72条第4项 24 法条第43条
的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
25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项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法条第35条、国条第82条26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第1项 27 国条第48条第1项
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8 国条第48条第2项
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9 国条第48条第2项
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0 省条第40条第1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未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的 31 省条第40条第2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未避让先进入的车辆的 32 国条第48条第3项
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3 国条第48条第3项
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4 国条第48条第4项
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5 法条第47条第1款 36 法条第47条第2款 37 国条第70条
行的
38 省条第37条 39 省条第37条 40 国条第79条第1款
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国条第51条第3项、第5741
条
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42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
53条第2款 43
53条第3款
的路口、路段的
法条第45条第2款、国条第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
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
44
38条
先行的
国条第79条第1款 、第245
款
46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国条第44条第2款、省条第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47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为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48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为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49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为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50 国条第49条第1款 51 国条第49条第1款
段掉头的
52 国条第49条第2款 53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
54 国条第50条 55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6 法条第22条第1款 57 国条第64条 58 国条第67条 59 国条第67条 60 法条第67条
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61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为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62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为
七、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
法条第38条、第62条、国63
条39条
64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5 法条第63条、 66 法条第63条 67 国条第74条第3项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68
第3种行为 69 法条第67条 70 国条第74条第2项 71 国条第74条第1项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在机动车道内嬉闹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1种行72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为 73 法条第66条第3种行为 74 省条第44条第1项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国条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75
为
国条第77条第3项第1种行76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为 77 国条第77条第4项 78 法条第66条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79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为
被动型行为
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
80 国条第44条第1款 81 法条第36条
的
法条第39条、省条第57条82
第1项 83 法条第37条 84 法条第67条 85 国条第78条第1款 86 法条第48条第2款 87 法条第48条第3款 88 省条第21条 89 法条第55条第1款、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正常通行的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
法条第55条第1款、省条第90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42条 91 国条第20条第2款 92 法条第57条
法条第36条、第57条第293
种行为
94 国条第70条第2款 95 法条第61条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96 法条第36条、61条、省条第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36条
不按规定装载、乘坐
97 国条第55条第2项 98 法条第50条第1款 99 法条第55条第2款 100 国条第56条第2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拖拉机载人的 挂车载人的
国条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101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为 102 法条第49条 103 国条第83条 104 国条第83条 105
106 省条第45条第1款 107 法条第51条第1种行为 108 法条第51条第2种行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的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法条第56条第1款、国条第10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63条、省条第43条 110 法条第38条第1项 111 国条第82条第1项 112 国条第82条第4项 113 法条第59条第2种行为 114 国条第53条第2款
候的
115 法条第52条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国条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
116 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
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
117 法条第68条第1款
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及道路安全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
118 法条第28条第2款
119 法条第32条第1款 120 法条第32条第1款 121 法条第31条 122 国条第74条第2项 123 法条第32条第2款
124 法条第32条第2款 125 国条第35条第1款
126 国条第35条第2款
127 法条第30条第1款
128 法条第19条第1款 129 国条第28条 130 国条第28条 131 法条第19条第4款 132 国条第20条第2款 133 国条第22条第3款
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的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
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
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缺失型行为 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证被依法条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车的机动车的
134 国条第82条第5项 135 国条第72条第10项
国条第72条第2项、第73136
条
137 国条第72条第1项 138 法条第22条第2款
国条第72条第3项、第73139
条第1项
140 法条第22条第2款 141 法条第22条第2款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法条第22条第2款、国条第142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62条第7项
法条第42条第1款、国条第14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45条、46条 144 国条第81条 145 国条第62条第4项 146 法条第58条第1种行为 147 法条第58条第2种行为 148 国条第62条第3项 149 国条第62条第3项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150 法条第14条第3款 151 法条第16条第1项 152 法条第21条 153 法条第48条第3款 154 法条第48条第2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条第155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54条 156 国条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57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第54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条第1款
158 国条第56条第3项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法条第49条、国第55条第1159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项
法条第49条、国条第55条160
第1项
国条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161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为
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62 省条第45条第2款 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163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的 164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的 165 国条第61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66 国条第56条第1项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167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1种行为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168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3种行为
国条第56条第2项第169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1种行为 170 国条第56条第2款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省条是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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