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 中国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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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赵旭东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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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总论前言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 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 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 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 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 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 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 等主要内容。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 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 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提高学生对 商法理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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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12学时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商法概述 (3学时) 商事主体 (1学时) 商事行为 (1学时) 商事登记 (1学时) 商业名称 (1学时) 营业 (2学时) 第商事代理 (1学时) 商事账簿 (1学时) 商事公告 (1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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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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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涵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是泛指 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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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的范围 (一)商事的种类 1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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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关于商事范围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2、列举主义 3、折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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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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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概念 (一)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法中的商 事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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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 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 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 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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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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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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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与行政法 四、商法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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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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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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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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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商法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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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2、关于商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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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 2、如何认识商法的私法性质及其与公 法

的融合。 3、商法具有那些特点? 4、分析民法与商法的相互关系并对民 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作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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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6、商法如何体现保护营利和促进交易简 便快捷原则? 7、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中是如何体 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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