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局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08
时间:2025-07-08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货币资金的使用开支范围,加强监督,保证出纳人员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现金管理必须遵循账款分管,票款分管原则,会计人员管账票,出纳人员管现金。
第二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写明真实用途,同时,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提款,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第三条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一律不准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擅自对外借款;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 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财务监督;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钱款、票证等;不得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储备现金,如有超储,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不定期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终了三个工作日内由出纳到银行取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主管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财会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要求做到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结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每旬一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对账单数量少的单位也必须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在结账后对计算机内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和现金收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银行对账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次向银行取送款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时,必须2人同行,并尽可能派机动车接送。
第十三条 财务主管是现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核算,对每一张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要做到亲自审核,外出期间应指定人员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要加强现金保管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报警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注意防火、防盗,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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