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8

分析核查求深入 部门联动显成效

------某精工材料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精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X某,注册登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交通运输、电信电力、航空航天、家用电器、家具的铝合金板材、型材加工、销售,产品主要为铝合金型材,2010年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确定评估对象

近年来,随着台儿庄古城及其配套项目的上马,基本建

设规模不断加大,作为房地产和城建改造的上游行业中的“铝合金型材加工行业”无疑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在产业效应的推动下,迅速地复苏、发展、壮大。伴随着铝合金型材加工企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竞争日趋激烈,其中部分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经过人为筹划,逃避国家税收。XX公司作为某区铝合金型材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自2011年一季度开始,连续六个次出现固定资产周转率预警:

注:2012年开始固定资产周转率预警频率由季度改为半年

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周转率最高时能达到全省平均值的

48%,最低时仅为全省平均值的9%,企业可能存在不计、少计收入问题。而且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两年来一直明显低于全省平均值,企业存在重大涉税疑点。2013年4月,某区国税局从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风险管理或纳税评估的角度考虑,将XX公司列为评估对象。

三、信息采集

(一)企业信息采集: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铝合金板材、型材,产品主要适用于制造铝合金门窗、机械配件,用途比较广泛,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二)评估人员借鉴同行业、同期间横向数据信息,充分利用省局风险分析预警系统分析指标、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相关信息以及税源监控管理岗位人员移交的日常采集的动态涉税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分析:

1、2010-2012年企业申报数据

2、2010-2012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析

通过对上述报表的测算与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疑点:

一是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2011年企业内外销共取得收入39588654.90元,实现增值税892555.51元,税负率为

2.25%,虽然较2010年的税负率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率。2012年该企业更是在固定资产抵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率下降到1.83%,可能存在迟计、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开具金额。该企业2013年1-3月份累计申报销售收入15947449.32元,而企业2013年1-3月份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21608.41元。经过查询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发现该企业2013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未开票收

入一栏-1,274,157.94元,而企业前几个月份都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企业存在少记收入的问题。

三是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2010年至2012年,XX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一直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值,且2012年较2010年和2011年下降将近50%,可能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通过以上疑点分析,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可能存在(一)销售商品后不开、少开发票,销售不入帐等隐瞒销售收入;(二)取得不合规定抵扣凭证,多计进项税额;(三)以不合理、合法凭证入帐,虚假费用列支等问题,报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四、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分析出的疑点,评估人员制定了详细的约谈方案,并立即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约谈。针对疑点,评估人员询问了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后,重点对申报、计税收入、库存情况等重点情况与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和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对上述疑点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一)企业税负率较低的原因:企业为2009年新办企

业,投资规模较大,相关厂房设备的建设到2011年才全部完成,这期间生产设备购进较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大,导致增值税税负较低,如果扣除掉固定资产抵扣的因

素,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正常的。2012年受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的影响,企业产品价格下降严重,税负率和利润率下降很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开具金额的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导致的,企业2012年底发出商品一批,金额1274157.94元,按规定应作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但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时只将开票收入申报纳税,而忘记将这部分收入申报。2013年给客户开具发票后,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不了解情况,在申报时将这部分收入从当期开票收入中冲减。

(三)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原因:企业的主要产品主要为铝合金门窗型材,主要销往房地产企业。由于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较大,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不是很景气,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积压严重,企业一直未能满负荷生产,导致企业经营中费用过大,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通过约谈,企业解释了影响指标异常的原因,并补缴了增值税1274157.94*17%=216,606.85元,但评估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和自查还未涉及企业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评估人员想要详细了解企业的库存情况时,企业人员含糊其辞,百般推阻。因此,我们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五、实地核查

根据对该公司信息的采集和对该公司的约谈情况,评估

人员制订出了有针对性的实地核查方案,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评估人员采取查阅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实地查看场地等方式开展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2010-2011年生产设备购进较多,固定资产的抵扣较大。经核查企业相关账目和凭证,发现该企业2010年至2011年确实存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经过我们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扣除掉固定资产抵扣的因素,企业的实际税负为3.05%,比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但2012年虽然有产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但企业税负仍然异常偏低。

(二)评估人员核查了企业相关原始凭证,发现企业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工资薪金支出,通过对企业相关工人的走访,发现企业在约谈时所述情形确实存在。但在走访中我们还发现,企业工人的工资虽然很高,但从来没有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地税部门。

(三)评估人员查验了该企业2010-2011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发现该公司2010-2011年购进电缆、钢材等材料用于建设职工宿舍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其中2010年度抵扣进项税额33,304.02

元,2011年度抵扣进项税额84889.76元。2010年度厂房土建工地用电金额122,550.66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抵扣进项税额20,833.61元。

(四)2010-2011年度,该公司将生产中产生的下脚料以委托加工材料的名义销售给供货商,销售所得用以抵减供货商的货款,其中2010年度金额440,899.56元,2011年度金额4,885,658.17元。

(五)2010—2011年度,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与账载的利润总额不一致。该公司2010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为-4,034,923.87 元,而按照该公司账载利润总额为307,514.28元,该公司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3,000.00元,当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64,514.28元。该公司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为-3,627,597.80元,而按照该公司账载收利润总额为2,443,139.32元,该公司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3,266.38元,当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239,872.94元。

(六)2010-2011年度,该公司取得59份查无流向或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不符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41,067.00元,其中2010年度32份,金额39,199.00元;2011年度27份,金额1,868.00元,分别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七)2010-2011年度,该公司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下脚料委托加工费 ,其中2010年度79,655.00元,2011年

度382,967.10元。以上支付的加工费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分别在2010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六、后续处理

(一)评定处理

通过约谈举证和实地核实,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较大的税务问题。评估人员将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汇报给区局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经过讨论一直认定该企业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报经局领导批准,评估组做出了将XX公司移交稽查处理的决定。我区稽查部门经过检查,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增值税方面

(1)对于该企业2010-2011年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原材料和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规定,该企业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0年度的增值税54137.63元,2011年度的增值税84,889.76元。

(2)对于企业发出未计提销售处理的下脚料收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的规定,该公司这种处理下脚料的方式应做销售处理,销售所得应计提销项税额。其中2010年未计应税收入376,837.23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4,062.33元,2011年未计应税收入4,175,776.2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09,881.96元。以上应补缴2010年度增值税额为64,062.33元,2011年度增值税额为709,881.96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于该企业2010-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与账载的利润总额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

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企业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64,514.28*25%=66128.57元,201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39,872.94*25%=559968.24元。

(2)对于该企业不合规发票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的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以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010-2011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2010年度39,199.00元,2011年度1,868.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10年度79,655.00元,2011年度382,967.10元。

以上几项共应补缴增值税912,971.68元,其中2010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18,199.96元,201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794,771.7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31,143.86元,其中201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6,280.49元,201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4,863.37元的处理决定,并对该企业处以722,057.78元的罚款。现企业自查补缴税款、稽查局检查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已经全额入库。

我区稽查局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评估人员辅导企业进行了账务调整,提醒企业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避免涉税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将评估和稽查结果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有效的堵塞了税收漏洞。

(二)数据还原

评估人员对数据还原到实际发生日期,将还原后的数据和省局风险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如下:

数据还原后预警指标情况表

数据还原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均

高于省局风险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值,也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偏离度达到正常标准。

七、征管建议

(一)注重专业化评估技能的提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要求税务人员必须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核算方法的评估人员,立足岗位就是责任,充分利用数据分析的手段,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工作得到量的提升,更能促进评估工作质的提高。

(二)重视分析和约谈核查的结合。评估人员要在善于运用内外部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与约谈和实地核查进行紧密有效的结合,要深入到企业一线,充分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和经营特质,取得第一手数据资料,并将其充分运用到生产要素分析方法中,或用于验证非直接获取但需综合推算的关键性指标,以提升评估工作有效性。

(三)加强税源管理部门、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将纳税评估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应用和双向反馈机制,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又要联动协作,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纳税人识别号:370405695405644 纳税人名称: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卷编号:YJ370000001303010323901 报送单位: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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