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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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