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5)

时间:2026-01-17

外,还会通过列举方式来补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界定。

3.概括性的界定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相结合的方法。这是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法。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标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把违背这些基本准则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过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后还规定了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者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列举这些特别的例子,明确了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的措施。

12.结合实例试述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原则

指对反垄断的态度应考虑合理性,在其立法中应依结果不同进行规制,行为是否被判定违法,最终取决于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1)合理规则表现为,某种市场行为虽然有一些限制竞争的因素,但没有超出商业上认为合理的限度,不会实质导致削弱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就不能判定为垄断行为。(2)合理规则是司法的自由裁量规则,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背景下或在不同的时期,会受到不同的司法对待。

合理规则体现的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

13.试述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的规制

跨国并购的类型及垄断性

企业并购通常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形式。其中,横向并购是指生产相同或者相近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并购是指生产相同产品,但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混合并购是指来自不同市场、声场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这三种形式的并购导致的垄断性分别表现在::

(l)横向合并,合并的结果将直接减少甚至完全消灭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从而导致市场上竞争者数目过少,集中度过高,最终形成独占,从而使市场的有效竞争受到威胁。

(2)纵向合并,其垄断性表现在合并发生后,没有参与合并的企业减少了交易的机会,而合并企业增加了对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3)混合合并情况下,一些大企业可能通过实施低价倾销的市场策略,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同时使潜在的竞争者不敢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根据世界各国规制垄断行为的立法。

可见,跨国并购过程实际上是跨国公司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全球市场上资金和信息的流动,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的过程,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对处于经济转制时期的中国,利用跨国并购实现产业升级,引进外资,对促进国内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企业行为都具有外部性,跨国并购也不例外。如果没有配套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实力比较强大的内资企业,跨国并购可能排挤民族产业,造成金融风险,威胁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最终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将跨国并购纳入本国的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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