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3)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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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指在效率和公平两种法价值中间,在保证基本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经济法优先选择效率。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是以防止和矫正市场失灵、保持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实现社会基本(只是基本而已)公正为己任的。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它必然的选择。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6.论述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正当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 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对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具体讲,这主要是指:第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等价值目标。
7.论述越权原则
在国外公司法中,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即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 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此即公司法上的越权原则。
宗旨:一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保护公司投资债权人(即公司债券购买者)的利益。越权原则缺陷:
(1)越权原则给社会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 )越权原则往往成为公司规避义务的工具。
(3)越权原则对股东确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对公司的投资债权人却难以发挥切实的保护功能。
(4)有的公司章程制订者为避免公司越权,方便公司交易,常使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变得笼统、含糊,这就使得越权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5 )越权原则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失公正。
8.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
多数决定原则: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行为是否合法、 有效,完全取决于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
(1)派生诉讼。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及其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2)累积投票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每一股份拥有者与应选董事或监视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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