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5)

时间:2025-07-11

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二)当年度医疗保险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收入预算的;

(三)当年度医疗保险超出市政府下达的支出预算的;

(四)区县应承担基金缺口补助资金、应上解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取消区县评优资格外,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完成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收入的,其差额部分由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区县予以弥补;

(三)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擅自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增加医疗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收回。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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