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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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四、奖惩办法
第九条 对各区县完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年终总评前10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区县,由市医疗考核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基金实际征收超过经批准的收入预算时,其超收部分的50%指标留存区县,用于弥补该地区今后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对当年度基金实际征收低于经批准的收入预算时,其差额部分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指标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县,统筹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下达基金支出指标的结余部分的60%留存区县,用于弥补该地区今后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当年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指标的部分,由市与区县按下列比例承担:其中,主城区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50%,区承担50%;区域性中心城市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55%,区县承担45%;其他区县统筹基金缺口市级承担60%,区县承担40%。
对于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区县,统筹基金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指标的部分由区县全额弥补。
第十三条 对于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县,发生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本区县滚存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时,可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市级调剂金适当调剂补助。
对于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区县,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区县全额弥补。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县当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一)因未严格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程,造成基金流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受到司法机关、纪委或监察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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