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2)

时间:2025-07-11

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强化基金管理和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为重点。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完成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目标任务情况;

(二)完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三)完成支出目标考核任务情况;

(四)市级调剂金足额及时上解情况;

(五)区县应承担基金缺口的资金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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