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3)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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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六)区县执行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情况,重点是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基金安全管理情况;
(七)区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
(八)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因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各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变动的,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方式
第八条 全市医疗保险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县下达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考核采取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
(二)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县完成医疗保险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30分,基金监管及缺口到位情况20分;参保扩面、支出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50分。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调剂金上解、应承担基金缺口及时到位情况40分;参保率、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60分。
以上考核项目分值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考核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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