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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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生产部经理任组长,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①研究制订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②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⑤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⑥遇有特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是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⑦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⑧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⑩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公司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
①对本公司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②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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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④贯彻执行安全办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安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管担任,并配合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般由主管助理担任)各楼层,生产车间要配备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保安组为当然安全监督小组)
4.安全生产责任人:董事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厂车间,班组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迅速予以排除。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及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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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同进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到总务保安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到总务部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临护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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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梯安全
1.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经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7.电梯管理单位必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六、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产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
3.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全办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禁止年令不满18岁的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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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7.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七、事故处理及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②部门安全小组人员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③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④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⑤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①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③坚决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④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直属主管的责任。
5.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虚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弄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7.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毁损或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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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人事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8.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具体办法另有规定)。
9.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①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期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是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③死亡。
10.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①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事故。
②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1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①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纪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③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监督。
④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⑤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处理。
⑥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12.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①机动车司机发生事故后,司机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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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全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部门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全办。
②司机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有关情节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③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④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负担。
⑤凡因私事经公司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按公事处理。
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⑦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总务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⑧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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