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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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
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 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以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为 偿债结果。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3. 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4. 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破产程序自始自终 都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 告其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对其进行挽 救使之在经济上复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 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 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 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 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三.破产原因 也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被宣告破产。 A不能清偿,也称为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不能全部持续清偿的经济状态。 ——不能清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已经确定,双方对债务没有争议。 (3)对债务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暂时不能清偿。 (4)对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并非是指对于某一特定的债权人 发生支付不能。 破产案件审理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资不抵债,又称为债务超过,是指消极财产(债务)的估 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态。 C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合考虑财产、信用、劳力等因素)。
第二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是指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管理和处分 破产财产,拟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二)管理人的特点 1.专业性。管理人必须具备处理各种破产程序事务的专门知 识和能力。 2.独立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破产程序事务,以 自
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管理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 债务人。 3.临时性。管理人在各种破产程序启动后成立,随着各种破 产程序终结而解散。
(三)管理人的类型 由法院指定 一类是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一类是社会中介机构,如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担任; 一类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 对于一些简单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个人担任管理人。
(四)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是有偿服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但无权决定管理 人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共益费用,应当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二、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债权人的 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而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组成的自治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 表决权。 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没放弃优先受 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没有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但他 们没有表决权,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中指定。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的,在债权人会议闭 会期间,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对破产程序行使日常监 督权的机构。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依靠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 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 的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管理人、债权人委 员会或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核查债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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