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辽宁省)(8)

发布时间:2021-06-06

8.2 公共建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不准违规使用燃气钢瓶。

8.3 公共建筑周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使用可燃气体充填的气球或其他漂浮物。

8.4 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5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燃料。使用管道煤气应有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报告和安全监测证明。

8.6 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取暖。

8.7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餐厅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压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为燃料;严禁使用卡式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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