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辽宁省)(6)

发布时间:2021-06-06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5.6 建筑的中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6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

6.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 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经及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的客厅、居室等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6.3 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6.4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消防警铃、警报装置。

6.5 一类高层商业楼、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多层商场、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级以上石油库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6.6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集会、地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的顶部旋转多功能厅应设置防止人员超限的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

6.7 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应采取不影响应急使用的防盗措施并与报警系统联动。

6.8 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6.9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商场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应为3m~5m。

6.10 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供电的消防应急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时,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6.1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柜(箱)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7 外墙及屋顶保温

7.1 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夹芯墙保温系统时,所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7.2 屋顶保温材料,当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时,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其它情况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7.3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保温材料。

7.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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