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辽宁省)(5)
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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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顶部的屋顶水箱间应采取防冻措施。
4.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车库出入口、箱式变电站、煤气调压站等障碍。
4.5 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围护结构应易于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4.6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严禁采用防火卷帘。
4.7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的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4.8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4.9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应以防火墙为主,严格控制防火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应使用侧卷帘、水平卷帘和异形卷帘。
5 灭火设施
5.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应急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安装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与在建最高楼层差距不应大于3层;
----应设置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和消火栓接口;
----应与建筑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在建筑底部墙面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并应有醒目的永久性标志。
5.3 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灶台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5.4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的地区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水池供消防车的取水口应做永久性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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