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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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2 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2012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班线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客运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客运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农机、财政、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州内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同步实施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工程,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等级要求。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2012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将已通行客运班车的农村公路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并定期给予养护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简化农村客运站、招呼站建设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片区中心乡镇或重点乡镇的农村客运站建设。
第三章 规范发展农村客运
第九条 州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省道路客运安全通行勘验技术要求,结合我州农村道路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因路定车型”勘验暂行技术要求》。
第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农村公路需开通客运线路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应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因路定车型”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勘验报告应就所申请农村公路能否开通客运线路以及适运客车车型提出明确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作为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州内农村公路开通客运线路必须依据勘验报告,符合开通农村客运线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农村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应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客车,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纳入农村客运经营管理范围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012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9 1008号)相关规定,农村客运经营者可享受油价补贴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将油价补贴落实到具体受益对象;
(二)减免各种办证(照、牌)费和交通规费。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价格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每座28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公司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合法合格客运车辆,且客运车辆总数一般不少于1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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