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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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对国家发展和进步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涉及的要素非常广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内容,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现代化的治理是民主的治理。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重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它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各种性质矛盾复杂多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从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发展到政策协商,又拓展到基层社会的事务协商,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不断得到促进和完善。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律权威的形成。法律权威的形成有赖于健全的司法体系和有效的司法功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司法体系直接承载了这一任务,是构成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司法在社会秩序构成序列中具有特殊功能——人们寻求公正的最后制度化途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风尚的改善、公平正义的实现乃至权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这样的一个体系,既关涉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影响着国家治理的状
态和水平。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权力的规范化有着密切关联。实现权力的规范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一些权力的规范化程度还不高,它对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产生着现实影响,制约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要求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将极大地增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效率和适应性,成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加快形成有效解决权力规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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