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质[2011]357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文件套红,内容齐全

索 引 号:GZ15062011039693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开始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1年4月14日 失效日期:2016年4月30日 名 称:关于印发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 号:穗建质[2011]357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城市轨道 工程 质量 通知

穗建质[2011]3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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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文件套红,内容齐全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

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

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

作。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99-1999)

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

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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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

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

(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

等工程。

第六条 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

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

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

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

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

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

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

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

位工程;

(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

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

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

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

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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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

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

(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

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第七条 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

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

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

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

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

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

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

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 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

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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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

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轨道工程、主控

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

(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牵引供

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

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

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等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

有相应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取

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可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经技术

性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结论性文件代替);

(四)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建造师资质证书(提交复印

件,在办理监督登记后将原件交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管);

(五)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属于土建结构工程的,应提交);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

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齐前款资料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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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之前先行施工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进行处

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

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

将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

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 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

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

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

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

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

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

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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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

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

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

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

(一)工程桩试桩;

(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

(三)底板钢筋;

(四)防水施工;

(五)预应力张拉;

(六)钢结构重要节点;

(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 关于印发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的

通知 (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

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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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

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

程实体质量等。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

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

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

相关数据。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

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穗建质

[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

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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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

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

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

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

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

书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

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

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

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

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 关于加

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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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2010 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

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

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

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

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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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

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施工单位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及相

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

请表 ,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申请表 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

并提出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

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

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

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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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

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

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

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 工

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

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

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 工程验收条件检查

情况通知书 。

(六)建设单位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

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

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报

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

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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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负责整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

收记录 和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并自验收

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子单

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

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

面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

程实体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

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质量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

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

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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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申请表 ;

(二)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三)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四)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七)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市政府

决定开展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试运营前

做好以下工作:

(一)取得工程项目具备试运营安全状况的评估报告(须由

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组织国内地铁专家对工程项目开通前的

线路状况、建筑结构、设备状态、开通运营组织方案等进行评估

后提出);

(二)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试运营前工程质量监督

意见书;

(三)取得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试运营前消防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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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四)取得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试运营前卫生监督意见

书;

(五)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试运营前安全监

督意见书;

(六)市政府要求取得的其他试运营前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依照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格格式文本由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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