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质[2011]357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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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Z15062011039693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开始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1年4月14日 失效日期:2016年4月30日 名 称:关于印发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 号:穗建质[2011]357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城市轨道 工程 质量 通知
穗建质[2011]3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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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
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
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
作。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99-1999)
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
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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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
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
(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
等工程。
第六条 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
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
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
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
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
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
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
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
位工程;
(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
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
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
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
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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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
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
(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
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第七条 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
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
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
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
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
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
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
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 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
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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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
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轨道工程、主控
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
(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牵引供
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
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
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等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
有相应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取
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可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经技术
性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结论性文件代替);
(四)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建造师资质证书(提交复印
件,在办理监督登记后将原件交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管);
(五)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属于土建结构工程的,应提交);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
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齐前款资料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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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之前先行施工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进行处
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
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
将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
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 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
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
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
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
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
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
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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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
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
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
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
(一)工程桩试桩;
(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
(三)底板钢筋;
(四)防水施工;
(五)预应力张拉;
(六)钢结构重要节点;
(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 关于印发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的
通知 (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
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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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
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
程实体质量等。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 ,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
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
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
相关数据。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
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穗建质
[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
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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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
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
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
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
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
书 ,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
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
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
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
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 关于加
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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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2010 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
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
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
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
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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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
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施工单位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及相
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
请表 ,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申请表 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
并提出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
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
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
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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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
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
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
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 工
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
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
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 工程验收条件检查
情况通知书 。
(六)建设单位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
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
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报
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
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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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
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负责整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
收记录 和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并自验收
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子单
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
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
面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
程实体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
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质量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
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
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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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申请表 ;
(二)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三)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四)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七)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市政府
决定开展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试运营前
做好以下工作:
(一)取得工程项目具备试运营安全状况的评估报告(须由
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组织国内地铁专家对工程项目开通前的
线路状况、建筑结构、设备状态、开通运营组织方案等进行评估
后提出);
(二)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试运营前工程质量监督
意见书;
(三)取得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试运营前消防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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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四)取得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试运营前卫生监督意见
书;
(五)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试运营前安全监
督意见书;
(六)市政府要求取得的其他试运营前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依照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格格式文本由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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