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3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安全法规科、出租办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 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按照有关规定,公司技术安全科在每月30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报表,报送交通局安全法规科。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公司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档案,并落实到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责任认定书、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和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当月事故统计报表等等。

第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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