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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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通 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和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
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计费率见《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
附: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
争议标的分类 收费标准费率 1--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元) 3%以内 10--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5%以内 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2%以内 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1.5%以内 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以内 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0.75%以内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以内
2016年河南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
①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②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
③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
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
⑤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
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
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
⑧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
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4、仲裁案件计收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双方可在上述计收标准的二倍至十倍的范围协商。
第二、法律顾问
1、担任法律顾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采用按常规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包年制收费方式。
2、按常规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3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5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每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按上述方式收费,代理诉讼案件另行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计收标准。
3、按包年制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6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年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上述收费数额,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费。
4、上市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能源企业、金融保险机构之一或法律事务较多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全国或省知名企业等,经协商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计收标准的一倍至五倍的范围内收取。
第三、破产案件
1、代理破产案件,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此处隐藏:4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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