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全国、省)

时间:2026-01-15

加快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向公众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的组织。如苏州市的“居家乐”虚拟养老服务中心、上海市的浦东公益园等,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已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成为现代公共服务的新型载体,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还显不足:

1、政府职能尚未拓宽,购买服务欠缺。公益性社会组织难以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无法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GDP的比重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即使像上海这样公益组织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才约为1.5%,而发达国家平均值为4.6%。

2、政府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一方面,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造成一些社会组织在登记“门槛”过高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的社会组织在营业税方面基本上享受不到减免优惠。

3、缺乏优秀公益人才。目前一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服务人员大部分是“4050”下岗失业群体,专业能力不强。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的专业人才,由于待遇较低,社会地位不高等原因,很少从事专门的社工服务。

4、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偏向于某一方面服务,如养老、戒毒、纠纷调解等,没有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我国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也是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为此建议:

1、构建孵化平台,加快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鉴于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发育能力较弱,各地应像扶持高科技企业一样,构建孵化平台,建立公益园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逐年加大购买服务支出占GDP的比重,健全完善向社会组织转移社会管理职能和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新型政社合作关系。

2、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考虑到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应在民政部门牵头下,研究出台一些扶持办法,在其起步阶段给予必要帮助,重点在资金筹措、税收、用地、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

3、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水平,形成一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队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服务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高达30%—4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已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六大人才队伍”之中。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同时,需要提高社

会工作者待遇,以形成一支稳定的社会工作队伍。

4、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完善和形成包括社会组织法在内的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增进与不同领域、不同背景的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放大职能,朝多元化方向发展。(武昌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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