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微杜渐 从小事做起

发布时间:2024-10-12

防微杜渐 从小事做起

做一个人民信任的好“村官”

各位书记、主任,大家好:

今天能与大家坐在一起进行学习交流,首先要感谢咱们镇的各位领导,感谢 书记、 镇长为我们检察院搭建了这个平台,体现了咱们镇领导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更体现了 书记、 镇长对咱们村书记、村主任的关心和爱护。借此机会,我代表检察院向 书记、 镇长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从五个方面给大家介绍有关职务犯罪知识,我们这些从事农村事务管理的干部有可能触及那些罪名以及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希望能够使大家在思想上树立一些意识,那就是我们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我们职务行为的是与否,老百姓每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大家心里都有一笔清清楚楚的账,一旦被记得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讲,它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职权中:

1、刑事案件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触及刑律的420余种犯罪,分别由公、检、法、安四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承担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

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如: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直接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1)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后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作出决定逮捕;

(3)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着法定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公诉权

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刑事诉讼监督权

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包括:

(1)立案监督。对公民举报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进行监督;发现应立而未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主要解决有罪不究的问题。

(2)侦查监督。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活动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即对法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或审判活动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4)执行监督。即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活动有无违法进行监督。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主要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有明显错误的问题。

6、预防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参与,各负其责,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与侦查、逮捕、公诉等职能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贯穿于其它各项职能始终。因为侦、捕、诉作为打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惩治来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而预防工作则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二、职务犯罪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所以,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刚才提到了“国家工作人员”一词,那么,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了如下规定: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只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履行职责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身手必被捉!”

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村官”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呼吁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加强对“村官”的教育、监督、管理,使“村官”熟知涉及征地等有关法律政策,切实落实村务公开。

3、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四、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及特点:

1、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在犯罪性质上贪污、挪用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案件的96%。

(2)犯罪数额小危害大。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

的危害性。

(3)作案手段简单直接。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翻开一些村的账目,招待费单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用正式发票的单据却很少。一些村干部利用这种不规范的“土发票”乱中获利。另外,挪用公款或集体款物现象普遍,许多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不断滋长,把公款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有的长期甚至终生不还,在帐目上造成亏空,使集体遭受很大损失。某村由于财务制度混乱,每个村干部都可以随时从会计手打白条借走现金,然后以各种白条或收据冲帐,不够时就开假票或虚报或重复报销。

(4)犯罪地基本上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乡村。例如高速公路沿线、县城周边需占用大量耕地,势必要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是笔很大的费用。许多村干部就乘机采取不公开帐目、暗箱操作的手段乘机大肆贪污专用款项,给集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2、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混乱。一些村村民委员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有的村委会会计只能充当记帐员的角色;许多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

理由不移交帐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甚至多年没有建帐;有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每名村干部每人一本账可以自行开支,甚至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每人放着一大把条子,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糊里糊涂,全凭感觉。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会计、出纳形同虚设。有些村干部甚至村里钱和个人的钱放在了一起,由于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审批手续随意,票据不规范,造成大量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等等,给职务犯罪行为的孽生提供了便利的温床。

(2)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由于选拔任用把关不严,致使部分农村干部素质低下。表现在一是文化层次较低,农村干部文化层普遍较低,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今年上半年,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干部都是四、五十年代出生的土生土长的农民,均为为小学、初中文化。二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甚至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

(3)村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

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有的滥施权力,私自挪用巨额公款,至今不能收回,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另外,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农村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4)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是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导火索。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5)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必然因素。首先,在咱村里,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的过度集中使许多村干部作案时有恃无恐。其二,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位,由于长期执政,加上他们对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

造。在他们内心深处,土皇帝跋扈霸道心理根深蒂固,同时,在群众中也形成了一种习惯意识,只要不侵犯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对村干部的许多行为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

五、结合本人感受谈一谈犯罪的危害性及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和干部综合素质

1、犯罪成本方面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产出必需有投入是一条基本定律。因此,不要认为职务犯罪只是利用职权,举手之劳,没有成本,其实职权本身就是成本,用于犯罪,就是其所谓的犯罪成本。

一是个人成本。一个人选择了犯罪,将对他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已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甚至会因此而被剥夺生命。首先,将失去人身的自由,很长时间在铁窗中度过。二是家庭成本。常言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荣华富贵,全家尽享。但如若犯了罪,对个人来讲是个损失,对家庭来看却是个灾难。三是经济成本。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一个人若因犯罪被关押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不予保留公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然地,若一个人犯了罪,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可能被没收。

2、付出代价方面

首先,我先算一算犯罪所付出的代价。人生漫长,无论走错哪一步都要付出代价,在这里,我们不妨算一下犯罪的代价。党员干部一旦违法犯罪首先断送的是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在组织和群众中的政治地位,而这种地位此生再也无法弥补和复原,这就是“政治代价”。接下来算的是“经济代价”。对职务犯罪者来说,非法占有的金钱只是他们银行存折上多出的数字而已,一旦案发“鸡飞蛋打”,不仅要退清所有的赃款赃物,而且还要被没收财产,刑满释放后连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亲情代价”是最难计算的。

职务犯罪者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了家属。最后要提的是“自由代价”。自由是人生存最基本的要求,而一扇厚重的铁门,隔出了迥然相异的两个世界;一身灰色的囚服,分出了截然不同的人生。在高墙铁网之中,虽然也能仰望蓝天白云,但却没有自由之身。

3、知法懂法守法

一个人犯罪,无非两种原因,一是知法犯法,二是不懂法。对于知法犯法的人来讲是罪有应得,但是,对于由于不懂法而犯罪的人来讲,尽管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无论是其本人还是社会来讲都是应当可以避免的。

最后,我想对大家说的是:金钱和权力在所有人的心里都有巨大的诱惑力,关键在我们怎样正确对去对待它,使用它。作为检察机关,尽管是国家赋予查处腐败案件的法律机关,但是,谁都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好好的干部因为腐败被立案查处。每年的人代会上,代表们给检察机关提的建议里最多的还是要加大腐败预防力度,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仅为国家减少经济损失,而且对本人也起到了保护作用。作为检察工作人员,我们也深感肩头责任的重大。

各位书记、村长,今天,我想用毛泽东他老人家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讲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座:他要求我们大家都要学习白求恩同志毫无自私之心的精神,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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