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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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正式发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买受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额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商品房承销机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设置抵押权的基本情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

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及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七)装饰、设备标准;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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