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最新版)[1]

时间:2026-01-20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 ) 字第 号

作出的( ) 字第

号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

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限你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执行标的:

(2)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单位名称:洞头县人民法院

账 号:23520104000110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洞头支行汇源分理处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批准人: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 ) 字第 号

作出的( ) 字第

号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

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限你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执行标的:

(2)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单位名称:洞头县人民法院

账 号:23520104000110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洞头支行汇源分理处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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