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范本(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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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 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它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各方同
意继续经营,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交出资额的1%的违约金给予守约方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应有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
第十八章 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或争议的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五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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