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管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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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在我市建筑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9〕8号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09年3月1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总、分包建筑业企业或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
应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在接到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存缴通知后,须到青岛市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按规定的数额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存缴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将已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未在要求时限内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在按要求存缴“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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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前,取消其在我市承接工程资格,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存缴数额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拖欠所招用的自有务工人员工资或拖欠劳务分包款导致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最低不少于50万元;因对施工现场分包企业工资发放监管不力导致分包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的,存缴数额最低不少于30万元;在解决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二)劳务分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收取劳务分包款,但未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最低不少于40万元;劳务分包款不到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存缴数额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三)自本《通知》颁发实施后,已按规定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再每发生一起农民工投诉上访,经查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据其拖欠性质及解决拖欠的具体情况,须按照本款(一)、(二)项规定,累加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账户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按规定要求开设账户并存缴,其账户中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存缴企业所有。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一经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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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及法律责任。若存缴企业确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存缴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发放手续,其动用数额必须全部通过“爱心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存缴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1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将要求在原存缴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存缴,在其按要求存缴前取消其在我市承接工程资格,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已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自存缴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自行决定是否仍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五、其它
(一)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与管理,按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 2009 13号)有关规定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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