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制度(3) (1)
时间:2025-03-16
时间:2025-03-16
质量责任制度
质量责任制度
1、 本制度旨在使企业的兽药产品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符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
3、 本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公司设备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验收、销售及仓库管 理人员等岗位。具体如下
(1) 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适量全面负责。
(2)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并对负责人负责,具体如下:
a、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执 行规章。
b、 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c、 负责对供货企业资质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d、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e、 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f、 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g、 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h、 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质量责任制度
i、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j、 其他相关工作。
4、 采购、验收、销售及仓库管理人员为相应各部门的质量负责人, 负责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规程等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兽药产品 的
进、销、存负责,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 企业全体员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 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 全体人员应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发展
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