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7)

时间:2025-07-13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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