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10)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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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
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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