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发布时间:2024-10-08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新计价费[2004]482号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 A (3) 技能考核原材料费及能源消耗 费 B C D E

30 150 100 80 70 60

40 200 150 130 110 90

50 250 200 180 160 140

60 300 250 230 210 190

80 350 300 280 260 240

工本费,上解地、州、市或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地、州、市或行业技 能鉴定 (指导) 中心再将其 收费总额的初级五 5 元、 中 级 10 元上解自治区职业技 能鉴定中 心; (2) 高级以上理论考试费、 评定

(4)评定费

25

50

75

100

125

费、 和证书工本费 70%上解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

2、 相关证书换 发职业 资格证书 和 10 个行业 (2)初次认定费 在职职工 初次认定 3、全国 统考 (1)秘书、推销、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公关、职业指导 (2) 电子商 初级 (五级) 100 中级 (四级) 150 100 高级 (三级) 180 二级 200 一级 220 该 项 目 收 费 由 自 治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收 取, 按 规 并 定 上 缴 国 家 劳 动 和 20 (1)复核认定费 20 该项目由地、州、市或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收取, 其中 50%上缴自 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

附件:

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

A类:

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 B类: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 D类: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E类:

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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