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3)

时间:2025-07-06

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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