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发布时间:2020-08-29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副区长主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街道分管责任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议事项)为参会成员。

1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定相应的办理规程,并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或《责任书》;负责发放《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规划监管并验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若涉及须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林地、园地、绿地等临时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2

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以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提出核查意见;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储备地进行出库。

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负责对建设完成的临时建筑进行验收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现状为空地。

第七条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1.4米,且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对于城市

3

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项目以空地计算,使用期限届满后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纳入赔偿。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存在逾期未清退情况的,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

第九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存在逾期未清退临时用地或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

(二)被列入历史违法当事人信息库的。

第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二)已列入近期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5年内);

(三)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区年度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拆迁用地范围内的;

(四)列入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的;

(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的;

(六)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

(七)影响防洪、泄洪的;

(八)位于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九)位于蓝线、橙线、黄线、紫线、绿线范围内的;

4

(十)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建设临时建筑的,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或项目:

(一)国有未出让土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2.地质勘查;

3.抢险救灾及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关于区计民生的公共应急工程用地和设施。

(二)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除外);

2.地质勘查;

3.抢险救灾;

4.急需的临时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以及临时公共安全设施;

5.临时堆放项目;

6.其他确需并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上述所称用途均不包括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

5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可一并提出。对于只申请临时用地的,可不提交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等有关临时建筑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四)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

(六)《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建设规模对应的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与结构设计方案图(明确功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信息);

(七)申请主体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九)申请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须提供所服务建设项

6

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须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十一)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等于一万立方米且征占面积大于等于一公顷的,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公里或动土量大于等于5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向市水务局申报);

(十二)项目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十三)临时建筑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四)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除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有效民主决议证明材料;

(三)社区综合党委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意见;

7

(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项目范围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主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受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十八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审查意见。

对50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联席会议审定;对5000

8

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农用地(不包含基本农田)的,申请主体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申请主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条拟申请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公示情况办理后续工作。

拟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申请、审议情况以张贴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所涉住宅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听证的,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审议通过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根据临时使用期限一次性收取地价(以下简称“临时地价”),收取的地价统一纳入到区指定的财政专户管理。

临时地价按以下标准计收(参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

9

[2013]12号)):按普通厂房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55-(0.05×使用年期)]。

第二十二条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土地征转、临时建筑物拆除时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与申请主体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应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租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在《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书面通知国有储备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库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颁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到期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违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颁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

10

划许可证》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建筑面积、平面立面、结构形式、高度、层数、色彩、到期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违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并申请的,获批后《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发放。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获批后,申请主体须凭《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方可到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二十九条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审核或备案的设计方案。确需修改的,申请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使用期限自申请主体取得《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算。临时建筑项目在《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即视为自动失效,应向原核发机关进行重新办理。

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不足2年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该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11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分别进行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分别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供水供电部门根据申请主体提交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开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每月定期将核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情况抄送区城市更新局和区土地整备局。其中涉及国有未出让土地的须一并抄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已无使用意义时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延期申请和到期处理

第三十四条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主体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第三十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延期:

(一)属政府投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确需延期使用的;

(二)属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未竣工的;

12

(三)临时用地延期不影响近5年建设与土地供应计划的;

(四)其他确需并经区政府同意延期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办理延期申请,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

(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延期申请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延期的,不需要提交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延期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征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用地规划核查意见,并经区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延期使用须补交相应延期使用的临时地价及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八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60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用地单位发出《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收回通知》,告知用地单位做好场地清理及交回土地的准备工作。

13

国有未出让土地还须签订《深圳市坪山区储备土地交接表》。

第四十条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临时用地提前清退或将临时建筑提前拆除:

(一)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加建、改建、扩建或有其他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行为的;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导致提前清退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该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被提前清退或临时建筑被提前拆除的,由实施清退的部门按照临时建筑建设成本折旧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原建筑建设成本),所缴纳地价按剩余年期折算后予以退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台账,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四十二条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对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临时建筑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建设完成的临时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4

第四十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四十五条临时建筑申请、建设、使用以及拆除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申请主体采取暴力、威胁、利诱、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文件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擅自改变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功能、加建、改建、扩建或其他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行为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申请主体逾期未清退土地、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予以查处,清理和拆除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四)拒绝、阻碍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强制清理和拆除的,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具有审批、审查、监督等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15

第四十七条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解释,批后事项的文书制作、办理流程设定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坪山区政府授权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16

附件1: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

暂行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报建手续解释:

报建手续指对已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图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主体出具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且是否同意施工的文件。

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中的名词解释: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十一条规定中的名词解释:

17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包含内容如下:(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公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的名词解释:

恢复原状指恢复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前申报用地的原有状态,属于农用地的还须对申报用地进行复垦复绿。

18

附件2: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负面管理清单

为严格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并更好的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如下负面管理清单:

(一)社区维稳管控不力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股份合作公司未能有效管控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辖区范围内出现群体性事件而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其辖区范围内新申报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不予审批。(二)不配合政府项目推进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股份合作公司未能积极有效的配合政府开展工作,导致政府开展工作滞后或阻挠政府工作的,其辖区内新申报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暂缓审批。

(三)到期不自行清退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申请主体存在逾期未清退的临时用地项目或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项目的,在清除完毕前,新申报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予审批。

(四)申请主体存在不良记录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申请主体以往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获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的,申请主体在我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19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